問
男,問:最高法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利率作出明確規定
36%以上的借貸合同無效
有的借款人在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自愿支付利息,或者支付的利息在年利率的24%至36%之間,事后又想反悔,怎么辦?對此,規定指出:“24%至36%的區間是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但是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甲方欠乙方人民100萬元。說好月利息4分,甲方陸續支付了4年利息,后來甲方生意失敗,就有了拖欠問題。乙方就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保護24%至36%之間的自然債務!
請問法院會支持乙方的請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