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們是2010年十月份結婚的,彼此都是二婚老婆帶著女兒嫁過來的,結婚前她并沒有說明孩子是有病的是先天性心臟病,我是農村的當時的彩禮費對于我們來說以經是不小的數目了,結婚后發現孩子不太對勁問她她就說沒事吃點藥就好了,就一直蠻著我們,我外出打工掙得那些錢也基本上都給她花了前年她說要給孩子做手術我們就四處借錢去給孩子做手術,誰知孩子康復了病好了她卻說要離婚,我不同意說離婚可以但要把給孩子做手術的錢拿回來她不給說就給一萬我沒同意,給孩子做手術前前后后花去六萬多元這對于我們來說已經是不小的數目了她就給一萬我沒同意!后來又來過幾次都沒說好…就前幾天她去法院訴訟說要離婚!她的訴訟請求是要我支付孩子十八歲前的撫養費還要分夫妻的共同財產,我要說一下我們結婚的房子是婚前我父母蓋的…我打工的錢除了我花在日常生活用品就是都給她和孩子花了,我們結婚時她什么嫁妝也沒有帶,請問我們該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嗎?她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