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與房地產簽了商品房認購協議,交了兩萬定金。當初因為是通過房地產內部開發商去的售樓處,售樓處因為沒有傭金賺,也并沒有領我去看實際的樓盤,售樓處告訴我是東戶,結果簽了協議之后我自己去看這個戶型其實是‘被中間戶了’,因為這座樓的隔壁又建了一座大樓。我找開發商要求退款,他們以定金為由不給退。之后,我發現我所簽署的認購協議的樓盤地址是一期樓盤項目的地址,并非二期的項目地址,因為認購協議的地址跟二期預售書的地址不一致。開發商說他們一期二期的地址全部都是用的同一個地址。我覺得這樣說不對,因為根據我所簽的地址,根本就沒有這個面積跟戶型的房子,而且覺得項目地址必須要與預售證一致。可是開發商現在用各種理由不予退還兩萬定金。想咨詢一下,開發商是違法嗎?忘給予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