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25歲,你好,請問因為女方這邊房屋征收,房子是女方父母的,因征收所以跟男方打了結婚證,女方因此跟父母的戶口分開了,男方將戶口簽到女方這邊了,戶主是女方的名字,現拆遷后兩個人的戶頭分到了房屋補償費,另外分了兩套安置指標房,雙方名下各一套。現因兩年來男女雙方只打了結婚證,從沒有同居,沒有辦喜酒,沒有過禮金,男方家里沒有房子,兩年期間彼此很少聯系,沒有感情。女方現在提出離婚,經協商女方同意財產處理:兩人各名下各有一套安置指標房,由男女雙方各自名下所有。男方不同意,男方還要求要他戶口所得的征地補償。這要求合理嗎?女方打官司勝率高嗎? (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