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書交了兩萬定金。認購的房屋地址后經查明并非是置業顧問跟我所介紹得房屋,根據所簽署得地址及樓號單元,房屋根本不存在。但其所售賣得房屋的確已有預售證而且房屋確實存在,只是認購書地址跟其預售證不一致。從簽認購書算起,售樓處約定7天之內去簽預售合同,我發現此問題后找置業顧問電話質問,置業顧問沒給任何解釋,我隨后提出要見經理,她推脫經理不在。之后我在約定期過后一天直接去找,他們還是說不在。約定期過后的第二天我又去找,他們的領頭告訴我項目地址都是放售樓處地址,而且又說他們認購書有一條規定最終都是預售合同為準。但我覺得很矛盾,因為他們有一條內容說是乙方認購此處房屋后不得更換房屋,而其經理最終告訴我既然簽了認購書就是認可其所有內容。本人現在對開發商這一做法很不滿意,即使地址更改我也不想買那處房子了,協商開發商退還兩萬定金,他們不退。請問律師,我這個情況打官司勝算大嗎。謝謝。 (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