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女,我和男朋友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小套房,房子2017年上半年才能拿到,而且是商業產權,我出資10萬,男方說他加稅出資17萬,購房合同寫了兩個人名字。因為房子地段好,現在已經升值,而且樓盤對面萬達廣場建起來的話,升值空間還是可以的。現在購房合同在男方那里,貸款以他名字貸的,有沒有下來我也不太清楚。因為一些原因,我們沒辦法走下去,選擇分手,我現在只要求拿回十萬,可以簽協議公證到時候配合他過戶手續簽字這些,可是男方現在拿不出來十萬塊,我讓購房合同放我這里,之后他有錢給我了,我們可以一起協商解決,他不肯。所以現在我不知道該怎么做,我不想拖太久,以后他有女朋友或者家庭,怕故意刁難我,因為這家人我已經看透了。怎么協商解決才好,要公證該怎么處理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