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4年7月份我與被害人借了500人民幣,后來還給他了,10月份某天他醉酒找到我和我要錢,說我沒還他錢,并且把我打了(有人證),后我沒有報警也沒去醫院但我花錢買藥著(無法證明)。我們都沒有提醫藥費的事,然后我們各回各家了。
15年3月份我與同案在某處辦事時聽說被害人在某處,然后我們拿上兩把錘子去路上攔截他,等了近5個小時遇到他的。
我拉住我問;去年你打我的醫藥費是不是得有個說法了。
他問我;你花多少錢?我說;2500,他說;不可能,我兜就500塊錢,要,你就拿去,不要就拉倒。
然后我同案說;拿來!。被害人就在兜里拿了512塊錢給了我同案,我說把那12塊給他,我同按就把零錢給了他,然后我不解氣就和同案用錘子打了他。造成A2,兩處輕微傷。被害人報案說我們搶劫他。
后來我們跑了,跑的過程中把錘子扔掉了。然后我們各自回家了。
15年5月我和同案先后被警察抓獲并移送看守所。現在被檢查院取保候審中。
法院會以什么罪名審理我的案件?
如果被害人要的賠償款過多,我一分錢不陪,法院會給我加多少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