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民事糾紛引起。甲的女朋友跟丙之前是情侶關系。丙發信息給甲的女朋友說去開房。(房已經開好了)結果被甲看到了女朋友信息就跟著她一起去開房的地方,同時還叫上乙一起去教訓丙。乙推了丙倆下,甲打了丙(都沒構成什么傷害)當要走的同時,甲就發現了丙的包,于是就去翻里面看有沒有現金,因為丙沒有現金于是甲就把丙的手機拿去當了1200。(甲拿丙的東西乙不知情,但是在場沒有參與,事先也沒商量會去拿東西)事后甲給了乙100說是車費(在事情沒發生之前就有說過給車費)我想知道乙這算同謀嗎?派出所立案為搶劫。乙能不能另外刑罰故意傷人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