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事情是這樣,去年年底,我和我朋友沒錢出門找工作,我朋友經過我的同意用我的身份找私人貸款公司辦理了一個以購買商品的貸款,就是要錢不要商品,我也不知道有沒有正規貸款合同,分期付款,一共貸款三千五,分十八期還完,每個月還三百一十一,按這樣算,如果還完的話要還五千五百多,這是不是屬于高利貸?因為當時只想著有錢出門工作就好,當時只是給我拍了張照片,然后公司給我打電話核實情況,問了些購買商品的事情,出去工作之后也沒賺到什么錢,前兩個月按三百一十一還了,后來就沒還,公司前幾個月也一直打電話催款,我也沒管,直到現在,公司跟我打電話說起訴我,叫我回當地派出所拿起訴資料去深圳接受起訴,他們公司總部好像是在深圳,好像是要打官司。我想問,像我這種情況會不會很嚴重?我現在在外面,也沒錢,也不知道怎么出理,請問我該怎么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