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勞務派遣工,于2005年1月與A派遣公司簽了兩次各兩年的合同,被派遣到現工作單位,而現單位于09年非要我們終止與A派遣單位合同,改簽B派遣公司,現在B派遣公司也已簽訂了三次各兩年的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到15年10月31日。(與B派遣公司的三次合同中只有第二次明確寫明工作地點在武漢,當然,這近11年,我們也一直到武漢工作,其余兩次合同包含未到期的這次工作地點都是空的,沒填) 現用工單位工作地點將搬到湖北襄陽,我們都不愿意過去,我們都是武漢本地人,且大部分都有家室有小孩,不可能把一家老小都丟下跑到外地,這顯然不現實啊! 現本人問題如下: 1,合同中未明確寫明工作地點,是否違法?是否可按現實工作地點判定? 2,如果是因為用工單位單方面更改工作地點,請問合同到期后,派遣公司要與我們簽新合同時,我們是否可拒簽?如拒簽,原因我們是以用人單位單方面更改工作地點為由,該理由是否成立? 3,如果我們合同到期后拒簽是否無法拿到失業保險? 4,我與B派遣單位已簽三次合同,是否可不用再簽,是不是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以此為由是否可合理拒簽? 5,拒簽后,我們能否向用工單位或用人單位提出賠償金要求? 問題確實不少,讓各位受累了,因為這確實關系到我們大幾百人的生存問題,誰讓我們是弱者呢!望各位親們能給予我們正確的法律意見,跪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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