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簽了一份兩萬元的小額貸款。按了手印 ,合同上說借款方簽訂本合同后必須預什貳仟圓的合同履行金作為合同來履行承諾.我問他打完錢就可以放款了吧!他說恩對…我就給他打錢給過去了。半個小時后他打電話給我說。我到銀行了在給你辦法手續(xù).銀行說你流動資金太少不能放款 讓我在打百分之之三十的代款資金到他公司卡號上.我說沒有錢了。他馬上說要起訴我違約 。合同上第二條是這樣的(借款方應用按照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威用作他用,不得用于違法話活動,借款必須遵守銀行法規(guī),配合銀行驗證通過下款)沒有寫要交了百分之三十的代款資金啊!他說和你說那么多怎么還不明白啊!5點之前不把錢打過來就起訴我,還說違約要坐八個月的牢。我應該怎么辦啊,!要報警嗎? (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