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男,26歲,絳縣人,12年結的婚,婚禮后才辦得結婚證,結婚后不久發現懷孕,次年去運城工作,隨后13年2月老婆生了個女兒,由于本人長期在外打工,所以,老婆生完孩子后大部分時間是在娘家過得,14年5月老婆發現我出軌,但沒有確鑿證據,隨后大鬧,一直持續到14年九月吧,我不忍在鬧離家出走,沒幾天老婆便把孩子丟下獨自離開,當天我返回照顧孩子,隨后到運城邊工作邊照顧孩子,到今年4月份她以想孩子為由接走,謝謝。孩子,隨后5月我收到了法院的起訴離婚書,理由跟上面的大概一直,關于婚前買的那臺車,和全部陪嫁,那臺車是當時給的禮金的一部分3萬加上我這邊另給的4萬五買的,隨后我又拿了一萬上的戶,上的女方的戶,婚前買的金飾大概1萬五,還有一輛3500元的雅迪電動車,結婚后一直在女方家放著,后來孩子滿月以及一周歲收的禮錢女方全部掌管。請問如果離婚的話,上述這些財產如何分配,我是不是應該給女方精神損失費等,也就是說,法律應該如何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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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8: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