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15年03月25日。我用房證作抵押打的是欠條貸了兩萬元。利息是一萬元是一千八百元。當時拿到手的錢是16400元。第三天我將本人住房公積金21700元的手續,身份證,銀行卡,(后又給了密碼)提供給放錢的人,說好取出公積金還貸出來的錢。 公積金在2015年04月22日被打至我卡上。我多次詢問均被告知公積金未下來。后又支付了7400元的利息。于2015年6月2日得知錢已被取。我索要房證,對方要我給20000元,并不退還我公積金的錢。現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訴狀怎么寫。我有什么優勢,我該承擔什么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