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14年12月7日晚上寫了15萬的借條和15萬的收條,出借人于12.8早上在信用社轉賬13.5萬給我,當時口頭協定一毛的利息,借條上寫的是銀行利息的四倍(是在后面加上去的)。。。2015年的1,2,3月分別都給了出借人1.5萬元,四月份覺得這樣下去不是個事情,就主動找出借人商量,利息低點,我湊錢給他,當時他說好的,那么四月份我湊了6萬拿去,結果他直接把1.5萬當利息。之后5月份又給了他3.65萬。當時我也和出借人說了,本金你已經全部拿去,那么利息少賺點,說好多少什么時間我去湊好一次性解決,結果對方不肯一定要我拿7.35萬給他,當時我不同意。結果他就去給我擔保的公務員,現在天天煩著他,我該怎么辦?讓他去起訴他就是不肯。借條上寫著銀行利息的四倍,那么他這樣逼著我,我可不可以去法院告他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