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一名出納,公司為工程承包方,甲方每次將工程款打給施工方,施工方每次扣除2%管理費后余款付給我們,合同約定工程結束驗收后,返還0.7%管理費給我們。銀行賬戶為我們持操作盾提交,施工方復核后才能轉出, 每到一筆工程款的管理費都是扣除后留在銀行賬戶上 ,剩余金額付給我們,我們不提交,管理費無法轉出。
去年年底,我接到施工方收管理費的通知,在沒有匯報領導情況下,將賬戶上留存的管理費提交給了施工方,現在工程遇到村莊拆遷不能動工,領導說我是職務侵占,讓我把應返還的0.7%20多萬拿出來,
請問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么?如果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應該出這20多萬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