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本人于2014年同兩人合伙注冊公司 我占有15%股份 法人占有43% 甲占有42% 經協商公司實務共同商討決定
甲攜帶公司開戶銀行卡 我負責項目管理
后因甲以法人為與合作單位簽訂合同為由拒絕打款給我發放員工工資 經三人協商 同意甲退股,并由法人與我各出兩萬賠付給甲(交錢給法人時有收據)。
在期間只有我一人在湖北進行項目管理工作,法人在云南做了什么未知。
因有人退股股份發生變化 我提出重簽合同并劃分股份但因為種種原因一直沒有簽
后來在工作中有的理念有沖突(如:公司資金緊迫員工離職后法人一直拖發不發離職員工工資,至今未付 其中部分離職員工工資由我私人墊付。公司重新入股一人多次催促法人簽訂合同到最后亦未簽訂合同,公司購買二手車價格等未主動商討過最后由我詢問后得知,公司賬戶不清楚 )法人對公司經濟的出入未寫報表告知等 在2014年到2015年2月合計領取5000元生活費 及襄陽項目的4400元的計件工資
我于2015年3月8日到襄陽和法人談退股等事 當時口頭答應 但法人說公司沒有錢一直為退錢給我 我于同年3月15返回云南,但現在一直沒有退還
請問能夠退出我入股的錢嗎?能否得到期間工作管理等工資。
簽有合同入股金額為30000.00元
后來因甲退股又出資20000.00元沒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