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形一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
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于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離婚時另一方自然無權主張分割; 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購房款的一部分,剩余購房款是其子女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的,婚內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 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而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情形二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處理?
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即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但若其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情形三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
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在約定為按份共有的情況下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情形四 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
婚前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系時,即使雙方是為 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這時雙方父母都出資的情況下很難推定是明確贈與雙方的。同時依據《物權法》第103條之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 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為購買該房時雙方尚未進行結婚登記,還不 具備家庭關系,還不具備推定為共同共有的條件,因此應視為按份共有。如果產權登記時又沒對雙方的份額有明確的約定,那么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04條之規 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若雙方沒有明確約定 的一般按照各自父母贈與的比例分割房屋。
情形五 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
婚前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即使產權登記在 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因為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就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系時,即使雙方是為 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這時雙方父母都出資的情況下很難推定是明確贈與一方的。而且,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 其畢生的積蓄;而且,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實踐中不能排除僅僅是為了登記方便或符合當地的購房政策要求,而非完全基于自由意志。因此,婚前雙方父母均出 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情形六 婚后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
對于這種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 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條解釋與《婚姻法》及此前的相關司法解釋有較大的不同,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 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并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因此,在目前情況下,將此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較為公平。
情形七 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處理?
若婚內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情形八 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怎么分割?
這種情形實踐中也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2款也對此進行了統一,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個規定,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除非有相反的約定,否 則應認定為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情形九 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怎么認定?
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的,且登記在雙方名下,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此種情形下,以認定為共同共有為宜。
情形十 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怎么處理?
此種情形,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款部分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由于個人財產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歸個人所有,故離婚時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應判歸一方所有。